指使未成年人驾车,责任由谁承担?王某家
在这个案例里面,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仅负有全部的“事故责任”,而且还应当对受伤的路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这里“机动车一方”不止有一人,而是车主王某和实际的驾驶员陈某。驾驶员陈某未成年,没有驾驶执照,并且操作车辆明显不当,有明显的过错;王某明知对方未成年、无驾照,仍然请其驾驶,对驾驶员的选任有明显的过错。 因此双方对受伤的路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因未成年,由其监护人承担本应由陈某过错侵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至于陈某与王某之间内部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应当考察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楼上有律师提出属于无因管理关系,这是不对的。 王某邀请陈某驾驶车辆,陈某认为自己能够驾驶车辆而接受邀...全部
在这个案例里面,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仅负有全部的“事故责任”,而且还应当对受伤的路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这里“机动车一方”不止有一人,而是车主王某和实际的驾驶员陈某。驾驶员陈某未成年,没有驾驶执照,并且操作车辆明显不当,有明显的过错;王某明知对方未成年、无驾照,仍然请其驾驶,对驾驶员的选任有明显的过错。
因此双方对受伤的路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因未成年,由其监护人承担本应由陈某过错侵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至于陈某与王某之间内部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应当考察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楼上有律师提出属于无因管理关系,这是不对的。
王某邀请陈某驾驶车辆,陈某认为自己能够驾驶车辆而接受邀请,双方基于熟人关系而建立了无偿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可惜是违法的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提供了劳务,这是“有因”的,不是无因的,因此不可能是“无因管理”。
这里有一个问题,也就是陈某只有16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什么是行为能力?其实就是能够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粗糙一点说,就是能够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而合同的成立与有效是两个问题,无论陈某是否有缔约能力,其已经进行了表示行为,双方有“合意”,所以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但由于合同内容是让他无证驾驶,明显违法,属于无效的合同,他的监护人是否追认都无考察的必要了。
本案中直接实施侵权的是陈某,但陈某是基于无效的合同而为王某提供劳务,王某作为成年人,对无证驾驶的后果判断能力应明显强于未成年人,她指派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存在严重过失。
因此其过错明显大于陈某的过错,并且王某在此过程中有受益,因此王某不仅应当分担部分赔偿责任,而且应当分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个人意见,王某应分担至少60%的赔偿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