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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配遗嘱继承中的遗产?

怎样分配遗嘱继承中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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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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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是遗嘱中一项重要内容。遗嘱继承中应当指明遗产的名 称、数量、特征和各遗嘱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对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应明确 两点: 1。 遗嘱人有权在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之间把自己的遗产作等额或不等额的分配。
   这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除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 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以外,其他一般应当均等。  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 有权在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之间把自己的遗产作等额或不等额的分配,并且还可以指明 每个继承人可得到某种、某项具体财物的办法进行分配。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虽指定了 数个遗嘱继承人,但没有指明每个遗嘱人应得到的遗产份额多少,也没有指明每个继承 人应得的具体财物,对此,应该把遗产按遗嘱中指明的遗嘱继承人数作份额均等的分配。   2。
   遗嘱人在对其财产作遗嘱处分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是国家对遗嘱人生前行使处分权的 必要限制。因为,遗嘱人生前对他们就负有法律上的抚养、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同样,被 继承人生前用遗嘱方式处分财产时,就必须考虑到他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法定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为他们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否则,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
    所谓 “必要的遗产份额”,是指维持一般生活需要的标准,大体上应以法定继承人所在家庭的 一般生活水平为限。为了保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 的遗产份额,还必须明确,被继承人既不能在遗嘱中取消这种法定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 额,又不能用在遗嘱中不予指明其遗嘱继承人地位和必要遗产份额的办法来规定他们, 也不能使分给他们的遗产份额少于满足其维持自身一般生活需要的财产数额,否则,遗 嘱无效。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指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遗 嘱继承人之一,但分给他的遗产份额未达到“必要的遗产份额”,则该遗嘱不是完全无效, 而只是遗嘱中对遗产继承份额的指定无效,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 人有权要求其他遗嘱继承人以遗嘱人指定给他们的遗产份额中分出一部分遗产以补足 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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