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法律上是否承认录音笔的录音为
不管是录音笔还是磁带,只要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录音的途径合法,都可以作为证据。
录音笔和磁带都是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它除了具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外,作为高精技术证据,其证明力还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 直接是指:视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而且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形象是指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准确是指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和反映细致入微,比较客观和可靠。
所以视听资料在合法的收集的情况下,经过审查,是可以当作证据的。它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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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录音笔还是磁带,只要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录音的途径合法,都可以作为证据。
录音笔和磁带都是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它除了具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外,作为高精技术证据,其证明力还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
直接是指:视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而且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形象是指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准确是指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和反映细致入微,比较客观和可靠。
所以视听资料在合法的收集的情况下,经过审查,是可以当作证据的。它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
参考文献:证据学
无论是数码录音笔还是磁带的录音,都可以统称为录音证据,它属于视听证据的一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录音证据的合法地位。
其中 第六十九条 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这一规定虽然讲的是“不能”,但是指“有疑点”的。
那么,也就是说,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是可以做为证据的;
而 第七十条 则是从正面肯定了录音证据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里规定了录音作为合法证据成立的三个条件:
1、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2、无疑点的;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说,在向法庭提交录音证据时,要另有两个以上足以证明录音资料来源合法的证据;要直接录制的,不要翻录,更不要剪接;达到以上标准,法庭一般都是能够采信的。
而对方提出异议,主要是从来源是否合法、有没有辅证和是否清晰、是否有中断、剪接现象以及与本案有无关系等方面予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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