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中高协章程..
对不起,俺只找到99年版的,估计不会变动很大。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简称“中国高协”或“中高协”,英文名称为“China Golf Association ”,缩写为“CGA”。
第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高尔夫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同时也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高尔夫球组织、亚洲高尔夫球协会及相应的国...全部
对不起,俺只找到99年版的,估计不会变动很大。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简称“中国高协”或“中高协”,英文名称为“China Golf Association ”,缩写为“CGA”。
第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高尔夫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同时也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高尔夫球组织、亚洲高尔夫球协会及相应的国际高尔夫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承认亚-太高尔夫球联合会的章程和条例,使用美国高尔夫球协会和英国圣安德鲁斯古代皇家高尔夫球俱乐部公布的规则。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高尔夫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三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高尔夫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国高尔夫球运动,为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积极推动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高尔夫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组织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高尔夫球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高尔夫球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高尔夫球运动的进步。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高尔夫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和组织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高尔夫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各团体会员、各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高尔夫球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高尔夫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高尔夫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
制定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问题的处理,以及教练员、裁判员的考评、晋级事项;
(六)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高尔夫球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各项国内外高尔夫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高尔夫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负责组织高尔夫球俱乐部接受协会的专项规范化管理;
(十一)加强高尔夫球市场的开发和管理,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标志物等的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吸收团体会员,不直接吸收个人会员。
对中国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经协会推荐并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意愿。
(三) 服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四) 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高尔夫球运动组织或其他合法的高尔夫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其它有关手续;
(四)由全国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所组织的各项全国比赛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所组织的训练班和其它活动的权利;
(四)对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根据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国内外各类活动和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活动的权力;
(六)有按程序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力;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高尔夫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有义务免费提供场地,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服务;
(六)团体会员有义务接受协会对场地设施器材的技术评定;
(七)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团体会员单位或部门代表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系统高尔夫球协会及其他合法的高尔夫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团体会员选派代表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只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二)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均拥有表决权;
(三)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团体会员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实行等额选举,有二份之
一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任期四年。
(五)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由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六) 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部署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高尔夫球界有较高威信;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席或秘书长以上的协会领导人可作为中国高尔夫
球协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领导秘书处完成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各项管理规章、规定、制度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比赛、培训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本协会设8个专项委员会:
(一)职业高尔夫球员委员会;对外称“中国职业高尔夫球员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rofessional Golf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PGA”。
其职责是: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和倡导职业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负责全国职业高尔夫球员的选拔、考核和资格审定,颁发职业高尔夫球员资格认定书;
(3)负责全国职业高尔夫球运动技术的教学、训练和培训管理工作,制定高尔夫球技术教学、训练和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4)具体实施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订的有关职业高尔夫球员的管理规定具体负责职业高尔夫球员的管理;
(5)就有关职业高尔夫球事宜与国际职业高尔夫球组织联系;
(6)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实施全国职业选手比赛、组队参加国际职业选手比赛;
(7)负责解释与职业高尔夫球有关的咨询。
(二)业余高尔夫球员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mateur Golf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AGA”。其职责是: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和倡导业余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根据国际通用的规则研究、审议和制定“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业余高尔夫球员规则”;
(3)按照有关“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规则”负责全国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资格审定,对违反“业余身份定义”的业余高尔夫球员做出裁决;
(4)决定提出申请恢复业余身份请求的球员的审查期限,并对是否准许其恢复业余身份做出最终裁决;
(5)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实施全国业余选手比赛;
(6)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业余选手比赛;
(7)负责解释与业余高尔夫球有关的咨询。
(三)女子高尔夫球员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adies Golfers’ Committee”,英文缩写为“CLGC”。其职责是: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和倡导业余女子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实施全国业余女子比赛;
(3)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女子比赛;
(4)负责解释与业余女子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咨询。
(四)规则和竞赛委员会,英文名称为“Rules & Competition Committee”;其职责是: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负责全国高尔夫
球运动的竞赛和裁判管理;
(2)研究、审议和制定中文本高尔夫球规则及竞赛制度,制定竞赛规程;
(3)组织全国性比赛,举办或承办国际比赛;
(4)组织裁判员训练班,培训裁判人员;
(5)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审定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资格;
(6)评选和选派裁判员参加国际比赛;
(7)组织运动员、教练员集训,评选和选派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组队参加国际比赛;
(8)对任何高尔夫球竞赛中的争议进行裁决,解释任何与竞赛、规则有关的咨询。
(五) 差点委员会,英文名称为“Handicap Committee”;其职责为: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和倡导国际通用的差点系统的运行;
(2)组织球场评定,评定会员俱乐部的球场难度值和球场坡度难度值;
(3)颁发高尔夫球员差点证明,确定、审核高尔夫球员差点;
(4)为球员和高尔夫球团体提供差点服务。
(六)青少年发展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Junior Golfers' Development Committee”,英文缩写为“CJGDC”。其职责是:
(1)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和倡导青少年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指导各高尔夫运动学校、培训中心的工作;
(3)审定青少年高尔夫球员的资格;
(4)负责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后备人才的教学、训练和培训管理工作,制定高尔夫球后备人才的技术教学、训练和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实施全国青少年选手比赛;
(6)协助规则和竞赛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青少年选手比赛;
(7)负责解释与青少年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咨询。
(七)公共关系与发展委员会,英文名称为“Public Relationship & Development Committee”;其职责是:
(1)充分挖掘和开发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和发展高尔夫事业;
(2)负责协会的协调和公关活动;
(3)依靠社会渠道进行项目经营开发,开发和推广高尔夫球市场,积极为项目发
展筹集资金;
(4)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5)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经审批后执行;
(6)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高尔夫球的新闻宣传;
(7)指导和监督本项目的刊物及比赛的电视、广播工作;
(8)为协会工作、项目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高尔夫球场地管理委员会, 英文名称为"Superintendent Committee"; 其职责是:
(1) 该组织是由中国高尔夫球场相关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并隶属于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分之机构。
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负责全国高尔夫球场地的管理、协调等有关事宜;
(2) 该组织的宗旨旨在加强中国高尔夫球场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球
场草坪管护水平,积极进行中国高尔夫球场总监及草坪界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加强中国高尔夫球场草坪及相关产业的协调、咨询和服务工作,繁荣中国高尔夫球场草坪产业,促进国内高尔夫球场草坪产业的科学发展。
(3)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进行高尔夫球场草坪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以及高尔夫球场建造资质的认证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电视广播
第四十八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所组织的比赛及其它各项活动,其广播电视转播权归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所有。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及其会员在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和选播的权利。
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负责。
第九章 竞赛及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一)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对全国性各级正式比赛,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及由国际组织委托中国榄协承办的比赛和活动直接进行管理;
(二)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单位管理,但必须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申报并备案;
(三) 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比赛和活动,按“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关于竞赛活动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未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注册的高尔夫球协会、俱乐部或团体,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8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全国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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