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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的权利义务及所需承担责任

我跟另一个人合伙刚办了一家有限公司,股份是平等的,他是法人代表,我想知道法人代表在公司的日常事物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不是意味着他的权利大过我,以及在公司决策上两人出现分歧时,是不是最终法人代表说的算?以及公司权利该如何分配才能不损害双方的利益,又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希望律师能给我宝贵的意见 能详细点最好

全部回答

2007-03-20

    一、首先把概念搞清楚,根据你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代表人,这在《民法通则》中有解释的,是指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而法人代表则是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委托的人员,如销售员、会计等。
   二、法定代表人的角色。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就是企业法人的意志。  言下之意就是他的行为就是企业的行为,如果对外企业的业务中,没经过他的认可同意,你是不能为企业作主的,只有他的作主才有效。
  
  当你和他出现分歧时,当然是她说了算的。 三、为了不损害你的利益,为了制约他的权利。双方必须要有关于行使企业权力方面的合同,在部门人员安排上,可以会计等要害部门可以是你的人等等。  至于如何操作,可以讯问当地律师,出出点子,考虑细致点,好好签协议即可。

2007-03-19

法人代表是一个法人企业的对外代表人,对外他的行为被法律认为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对外的各种契约都是以他的签字为最后的结论.不一定,重大事项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开会表决决定.公司权利的分配应该在公司章程里说明白,关于权利分配的具体情况属于管理问题,应该问一下学工商管理的人,我认为如果是大企业最好采取现代管理制度,如果是小企业,可以采取相互制衡的办法来分配权利,可以将决策权和财权分开.

2007-03-19

    法人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代表公司,他作出的决定相当于公司做出的决定,在你们决策中出现分歧时该如何,建议你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好。 法人知识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 无限责任股东。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 关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有不同见解。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所为民事行为是通过代理人来实现的。  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参加各项民事活动的。
  我国就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 时中止。 2。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 学界一直有观点认为,法人与自然人在行为能力方面还有一重大区别,那就是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了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
  这一见解引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法人的目的范围 对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究竟是什么? 就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目前主要有以下认识: 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  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就此说,因对法人本质理解的差异,理由上又有不同。基于法人实在说的权利能力限制说 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范围是一致的,因此,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体构成限制。
    基于法人拟制说的权利能力说认为,由于法人仅具权利 能力,故目的范围只可能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人的目的范围,属于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三为代表权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   四为内部责任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 任。
  【参见[日]北川善太郎:《民法总则》,71页,日本,有斐阁,1993。转引自 梁慧星:《民法总论》,128页。】 由于就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见解上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法人目的外行为 的效力,因此不可不察。
    就此问题,应区分不同类别的法人来具体判断。就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言,其法人资格的赋予,仅在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背景下具有意义,并无所谓目的范围限制问题。所谓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性质问题,仅是针对企业法人而言。
  考虑到在我国,法人登记并非登记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记法人的经营范围,因而该问题在我国相应地就可以转化为企业法人的经 营范围对于企业经营活动限制的性质问题。  那么,究竟应采何种学说?我们认为,应从采不同学说所带来的法律效果的差异上,以及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关联上,去寻求答案。
  如采权利能力限制说,就意味着所 有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此时很难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也不利于维护 交易秩序【参见王利明:《论法人的本质和能力》。  】;如采内部责任说,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当然有效,将对法人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如采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制说,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仍有生 效可能,一旦法人的权力机关经由经营范围的变更,扩张了法人的经营范围,该行为即成为有效 行为,既保护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秩序,又有利于维护法人的利益,应为较佳选择。
    就行为能力限制说与代表权限制说而言,虽然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区别,但从我国《合 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看,业已明确采认代表权限制说。【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 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该条所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 同,就包括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形。】以此为认识前提,法人 的行为能力并未受到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资格。
     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56条规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由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 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1)法人的合并,即将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 个新的法人。法人的合并又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前者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后者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  (2)法人的分立,即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又包括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
  前者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后者指原法人继续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 (二)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 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无限责任公司,或将无限责任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等。
     (三)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二、法人的终止 (一) 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 法人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1。  依法被撤销; 2。法人被解散; 3。法人目的实现; 4。企业法人破产; 5。其他原因。 (二)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47条规定?quot;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难看出,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就企业法人而言,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织,其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归于终止。 提要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第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采组织体说。
   法人依据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分类: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 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我国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法人成立的条件主要解决特定社会组织欲经由法人的设立程序,成为法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进入法人的设立程序才有意义。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再履行有关程序,即可成为法人。
      在我国,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 》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即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
    但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许可设立主义。非公司企业法人,也采许可设立主义。机关法人的设立,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的。 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 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法人性质的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资格。
  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4。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 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 5。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 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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