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为是否是犯罪?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是一家国有投资公司,业务包括股票、国债、投资参股企业等,其中股票和国债的投资由我具体负责。
对于股票投资,公司与我之间具体是这么规定的:2003年2月份,首先由公司和投资部(我是投资部副经理)签订股票投资承包合同,我代表投资部签字(投资部没有公章),由于股票和国债的投资资金在证券公司同一个帐户上,合同中明确写着股票投资不能占用国债投资的额度。
然后投资部和我签订委托协议,全权委托我进行相关操作,协议上有公司全体员工的签字。
先前我也确实遵守合同和协议的规定,没有动用国债资金。但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由于股市中的股票被套牢,我开始逐渐挪用国债资金买入股票,一直到2004年4月份,买入股票被套,而国债资金也全部变成了股票。
这期间我捏造了虚假的报表上报管理层,所以表面上亏损额并不是很大。
2004年6月份,我实在撑不下去了,将全部事情告诉了公司领导,他们也一时想不出办法,只能将大部分的股票保留,希望日后能解套,那就万事大吉了。对于我的处罚是,工资减半,停发奖金(公司所有人都停发奖金)和其他津贴等,我的业务由他人接手。
这样过了大半年。
现在股票的市值有所回升,但是距离解套尚有不少空间,我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向老总提出辞职,解除合同(用工合同将于2005年3月31日到期)。但是他们不同意我走人,还用挪用公款罪威胁我。
刑法我也看过,挪用公款罪是公款私用;而公司的资金一直都在公司的帐户上,我挪用国债资金只不过是想挽回股票投资上的亏损,本意并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当然, 如果股票赚钱了,公司全体人员包括我都会有奖金),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除名而已。
难道我已经触犯了刑法吗?
另外,我现在是一心想走人,可是按照经理层的意见,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还要我续签半年合同到9月30日,如果到时候股票的亏损没有解决,也许还要续签……我想3月31日之后就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可以走人吗?。
首先,要搞清楚国债的性质,属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的,不管是用作公还是用作私,都叫做“挪用国家专项资金”,不叫挪用公款。
挪用国家专项资金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当然也要搞清楚,你单位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你是否是法人代表。
照你说的情况来看属于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应该由单位负责,而不是由个人负责。处罚的对象是单位。但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要负连带责任。
所以,如果你是法人代表,不管你是否辞职都与你有关;如果你不是法人代表,你不辞工也不用怕,要坐牢也会有领导陪你。
最后,希望你们尽快把钱还上,自己内部把事情处理好,免得东窗事发,后悔晚矣。
万一以后上面审计查出来了,监于你们能自觉改正,也会从罵发落,免于处罚的。
祝你们好运!。
你的做法肯定不对,但你们公司的财务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漏洞。虽说是专款专用,但动用大额款项时,还是应该有监督机制,比如再向你的上级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再动用你的责任就不是很大了。所以说,责任不应该完全由你负,公司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你不构成挪用罪,但你所在公司是国有企业,在你任副经理期间,因操作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金额巨大,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你最好咨询下当地律师,把事情的整个过程以及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都全部告诉律师,律师会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看看你的行为对应(实用)哪一条,你自己先看看下面的,对照下吧。
[ 玩忽职守 ]
一、概念及其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
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 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2 、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 1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 1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的;
( 3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
( 4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 5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6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 7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8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认定
(一)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 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 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 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二)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 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 2 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了法但应该不算犯罪,能还上还是快还上吧.
请你放心,绝对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起诉你,一定要找个优秀的律师花重金为你辩护!!
违反规定可能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犯罪还谈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