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遗产继承权的问题?具体情况;
一、夫妻两人,分期付款供商品房,男的姑且称为张某,期间张某因故去世,妻子接着供完房子的欠款余额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介定。
夫妻两人尽管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在该房产上负有未付清房款的债务。 因此,自张某去世那一刻起房产的已经付清价款部分为共同共有财产,而妻子接着供完房子的欠款余额为该房的所负担的债务,该部分不是共同共有财产,应当从共同共有中扣除。
二、张某之生母对张某的遗产有否继承权问题。
张某的生母尽管与张某的父亲离婚,那是张某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问题,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张某与张某父母间的父母与子女之间身份关系并不因为张某父母离异而解除。另本案中,张某之母亲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全部
一、夫妻两人,分期付款供商品房,男的姑且称为张某,期间张某因故去世,妻子接着供完房子的欠款余额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介定。
夫妻两人尽管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在该房产上负有未付清房款的债务。
因此,自张某去世那一刻起房产的已经付清价款部分为共同共有财产,而妻子接着供完房子的欠款余额为该房的所负担的债务,该部分不是共同共有财产,应当从共同共有中扣除。
二、张某之生母对张某的遗产有否继承权问题。
张某的生母尽管与张某的父亲离婚,那是张某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问题,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张某与张某父母间的父母与子女之间身份关系并不因为张某父母离异而解除。另本案中,张某之母亲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要件,所以,张某的母亲仍有法定继承权。
三、楼主认为:从社会伦理上,觉得应该没有继承权,但是这样有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如果没有,怎么样才能让其放弃遗产继承权,出具遗产放弃声明书(上诉至法院强制判决?)?或者绕开她,直接找张某出生地村委会证明?
楼主的认为当然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以社会伦理来判断张某之母是否有继承权的标准时,张某之母一定是没有继承权。
但在我国继承权的有无不是以伦理道德为标准,而是依法律为标准来确定。同时,伦理道德对人们的行为要求标准较高,而法律则是对某种伦理道德的最低要求的容纳。所以,张某之母依法还是有继承权的。当然有继承权的人并非就一定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继承权与是否继承人的遗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继承法〉对有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后是否继承遗产态度采取的是仍意性标准,即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
如果张某之母在分割张某遗产时出具书面的放弃说明书,当然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无论如何,直接找张某出生地村委会证明,都不能剥夺张某之母的法定继承权。
四、 如果其生母真的具备法律支持,有遗产继承权,是能继承1/4吗?
不是1/4份额,对该房产问题应当是先扣除张某之妻在张某去世后继续还贷部分,剩余部分才是张某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
遗产是对张某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确定的遗产部分。本案中应当是先扣除张某之妻在张某去世后继续还贷部分,剩余部分先分出一半为妻子所有,再剩余的才是张某的遗产。因此,在张某有法定继承人张某之母、女儿和老婆三个时,张某之母只能侵害该房产整体部分除张某之妻在张某去世后继续还贷部分1/6,而不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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