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产品合格的标识标签应该有哪些要求?
针对复合肥料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 因此,我国化肥产品在标识标签方面应该有如下要求。(1)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 消费者如果看见“高效x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可能有夸大性质的不实宣传。(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含量的标注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氮...全部
针对复合肥料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
因此,我国化肥产品在标识标签方面应该有如下要求。(1)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
消费者如果看见“高效x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可能有夸大性质的不实宣传。(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含量的标注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氮、磷、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人总养分,如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5-15-15的氮磷钾复混(合)肥料,其总养分应标注为总养分>45。
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一磷一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4-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
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A”的字样。若加人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3)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
0%。(4)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5)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6)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