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那个香港澳门签注的问题啊。看论坛的各种回复已经被搞晕了。,我的行程。上海——香港——澳门——香港——上海。一共五天。 【持 有 1 次 或 2 次 有 效 签 注 的 旅 客 ,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早 于 前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再 次 给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 让 该 旅 客 入 境 ( 例 如 离 境 前 所 享 逗 留 期 限 为 五 月 八 日 , 再 抵 港 日 为 五 月 四 日 , 旅 客 可 获 准 入 境 逗 留 至 五 月 八 日 )】以上这是我在香港入境处网上查到的附加行程的条款。
想问下这个条款现在还有效吗? 当时办签注的时候因为坚信一次香港一次澳门就可以了,可是最近看论坛,很多人信誓旦旦的说去香港澳门被签了两次香港的,然后因为这次是带着家里老人一起去的,不能出岔子,所以厚着脸皮在这再问一次,我这样的行程一次香港一次澳门签注够了吗? 希望真正去过或者说这样实行过的朋友能回答一下,而不是可能、也许之类的回答。
先多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