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甘肃庆阳西峰区城镇居民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区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依法建立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社会化管理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低保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实行按申请对象家庭分类,并结合月人均实际收入情况全额或差额保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三无对象)的城市居民,以及待安置期间的城镇复退军人,按低保标准全额保障。
(二)对有...全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区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依法建立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社会化管理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低保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实行按申请对象家庭分类,并结合月人均实际收入情况全额或差额保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三无对象)的城市居民,以及待安置期间的城镇复退军人,按低保标准全额保障。
(二)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保障。(目前,我区低保标准为176元/月,并随着政策逐年调整。)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地方配套、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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