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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该如何索赔

   我与其他四人于去年8月份被某单位临时雇佣打扫仓房卫生,谈好打扫一个库房一百元钱。但仅仅开始打扫不到一个小时,我就因为倒退着不注意从五米高处摔下,到了医院后,现场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骨折,随即拍片检查,经主治医生分析结果为右股骨头、右股颈、右股小粗隆骨折,要求住院进行手术。
  在急诊室对伤者下颌的伤口进行缝合处理后,由库内人员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在住院三天后的进行了手术,共植入钢钉三根。9月份,经医生检查认为可以出院回家休养,急救和住院费用共计7726。5元。出院医嘱为:右下肢注意翻动,半年内禁止负重活动,壹年内禁止体力劳动,禁止盘腿,禁止侧卧休息,防止股骨头缺血坏死发生,叁年内禁止重体力劳动。
  注意用药(骨肽片)并每月检查一次。 但是用人单位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关系可解释为“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时,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综合劳动者是否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是否享有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样的待遇、雇佣关系是否稳定、是否享有社会保险等情况分析确定。这件事情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未成为其单位的员工,不享有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或条件,所从事业务又非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仅是临时合作的关系,因此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不认定为工伤,仅仅同意报销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我经过咨询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双方有很大争议,请问此种情况可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

全部回答

2007-01-21

135 0
    你的问题先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来认定你和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有这两个单位才能认定你和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 要确定一点: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并不只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而存在的;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是维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只是在合法的情况下某些方面可以偏向弱势群体。
     虽然你的遭遇我们很同情,但我这里先给你举个例 我们这里以前认定非建筑单位雇佣工人来盖房子而受伤的情况都认定的是工伤,但今年7月份左右,我们认定的一例此类型的工伤被中级法院驳回重新认定,最后认定为非工伤;法院认为:劳动部关于建筑企业雇佣民工劳动关系确认的那个文件(具体名字忘记了)上面只说了是建筑企业,而不包括其他企业,所以,单位和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此作出的判决。
    从此以后,我们这里的关于此类受伤的情况,我们都不再受理,而是让职工直接到法院告了。

2007-01-21

142 0
    工伤不是你咨洵什么人"认为应该"就可以认定的,当然也不是用工单位认为不是就不认定的,而是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的认定工作。
   并且由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具体一般为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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