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等,100分高分奖励!熟悉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请回答最后的5个问题。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某甲、陈某乙,共乘二轮摩托车,无牌无证。
谢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有牌有证。
陆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有牌有证。
无名氏,驾驶三友大货车。
真实情况
2006年9月9日7时20分,二陈骑摩托车在112线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前方谢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也由南向北行驶,此刻都在直道上,二陈在超车同时,摩托车右车把与农用三轮车左车帮相刮,正在这时,一辆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把摩托车夹在中间,随后摩托车倒地,二陈叶摔在路上。
三友大货车全速相北逃跑,这时候,陆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将二陈碾压,导致二陈受伤住院。(没有致残)此刻谢某并不知道事故发生(因农用三轮车噪音大,摩托车与农用三轮车相刮声音很轻,还有人证)仍按正常速度向北行驶,陆某找来一辆摩托车将谢某拦住。
事后,二陈、陆某、交管部门(交警大队)都拒绝承认有三友大货车经过,交通认定书中也没提到。
交通认定书中关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省略原文中车牌号码)
2006年9月9日7时20分许,陈子健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陈彦辉由南向北行驶,在112线莫台寺行车道口与同方向谢东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刮后,摩托车人倒在超道上,又被同方向陆小利驾驶的斯太尔大货车碾压,陈子健陈彦辉受伤住院,农用三轮车逃逸后被追回。
交通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的裁定(省略原文中相关法条)
谢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陆小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陈子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十一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陈彦辉无责任。
问题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基本事实和责任的判定,是否公正?
2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谢某行为是否属于逃逸?应该什么承担责任?同等责任是什么意思?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各承担百分比是多少?
3谢某领回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交警大队签字,是否说明已经接受了对事故责任的裁定?
4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后写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节申请。
在此事故中,如果谢某不想请求交警大队调解,应如何处理?
5如果谢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基本事实和裁定不满,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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