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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等,100分高分奖励!熟悉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请回答最后的5个问题。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某甲、陈某乙,共乘二轮摩托车,无牌无证。 谢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有牌有证。 陆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有牌有证。 无名氏,驾驶三友大货车。 真实情况 2006年9月9日7时20分,二陈骑摩托车在112线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前方谢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也由南向北行驶,此刻都在直道上,二陈在超车同时,摩托车右车把与农用三轮车左车帮相刮,正在这时,一辆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把摩托车夹在中间,随后摩托车倒地,二陈叶摔在路上。
  三友大货车全速相北逃跑,这时候,陆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将二陈碾压,导致二陈受伤住院。(没有致残)此刻谢某并不知道事故发生(因农用三轮车噪音大,摩托车与农用三轮车相刮声音很轻,还有人证)仍按正常速度向北行驶,陆某找来一辆摩托车将谢某拦住。 事后,二陈、陆某、交管部门(交警大队)都拒绝承认有三友大货车经过,交通认定书中也没提到。
   交通认定书中关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省略原文中车牌号码) 2006年9月9日7时20分许,陈子健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陈彦辉由南向北行驶,在112线莫台寺行车道口与同方向谢东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刮后,摩托车人倒在超道上,又被同方向陆小利驾驶的斯太尔大货车碾压,陈子健陈彦辉受伤住院,农用三轮车逃逸后被追回。
   交通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的裁定(省略原文中相关法条) 谢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陆小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陈子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十一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陈彦辉无责任。 问题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基本事实和责任的判定,是否公正? 2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谢某行为是否属于逃逸?应该什么承担责任?同等责任是什么意思?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各承担百分比是多少? 3谢某领回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交警大队签字,是否说明已经接受了对事故责任的裁定? 4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后写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节申请。
  在此事故中,如果谢某不想请求交警大队调解,应如何处理? 5如果谢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基本事实和裁定不满,应该怎么办? 。

全部回答

2007-01-14

0 0
    我理解你心情,是想让网友们帮你找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存在的错误,但不得不实事求是地告诉你,这个认定是客观的准确的。如果故意顺情说好话,只能是误导,那可就是在坑你了。希望你能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以避免劳民伤财。
  反正我是宁可不要那100也不能做坑人的事。 1、二陈的摩托车超越农用三轮车时,摩托车右车把与农用三轮车左车帮相刮必然偏离方向道路内侧驶去。  三友大货车从后面上来把摩托车夹在中间,从你陈述中也没有说三友车与摩托车发生了接触,那么,摩托车倒地就与三支车没有因果关系,摩托车倒地应是与三轮车左车帮刮碰的结果。
  如果二陈的摩托车曾与三友碰擦现场必然会犯下三友大货车的痕迹碎片等线索,现在没有线索,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仅凭当事人一方的陈述,是不能作为依据的。  因此交警没有把三友车列为肇事者令其承担责任的依据。
   2、我赞成“农用三轮车噪音大,摩托车与农用三轮车相刮声音很轻”,的说法,但这不能作为否定逃逸的理由,因为这和前边说的三友车一样没有证据。一个驾驶员不是凭听觉开车的,凡机动车辆都应该有倒车镜的;你不会说这车不应该有倒车镜吧?另外交警对车速、刮碰印痕等的勘察得到的结论是可以证明撞击程度和复原现场的声响程度和车的感知度的。
    摩托车与与三轮车刮碰的程度是确认的依据,这是很难否认的。同等责任为50%。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二陈超车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而已两个次要责任之和为另一个50%。
   3、认定书只是事故处理的证据,谢某领取不表示其已经接受了认定。   4、调解是自愿性的,当事人可以不同意,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则不再调解。
   交警大队调解,交通则可以建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 5、对交警的认定不服的,不能复议,也不能就此向法院请求撤销,根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通知,只能在赔偿诉讼中以证据证明交警认定确实有误,法院可以不将该认定作为定案析依据,另根据实事判决。
    你想改变认定,请准备充分的证据吧。 如果你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那个三友车的存在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或三轮车不是逃逸,光凭嘴说不行,在这发贴也没用,只要证据证明,你认为难度如何?。
  

2007-01-14

40 0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是客观的。 实事求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察,很多时候属于时过境迁,要想从蛛丝马迹中理出头绪,且最终完全真实的再现事故过程,实际是一种苛求。
   1、本案中,二陈乘坐的摩托车在超越谢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时,发生摩托车右车把与农用三轮车左车帮相刮事故,高速下的摩托车肯定会因此偏离超车道,而向道路内侧(即道路中央)驶去。  恰在此时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把摩托车夹在中间,未必是导致随后摩托车倒地的关键,正如文中所谈到的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只是把摩托车夹在中间,随后摩托车倒地,完全可能是摩托车把与三轮车左车帮刮碰的反作用力的结果,与三友大货车从后面赶上来,急速穿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由于三友大货车仅是从此经过,没有与二陈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或摩擦,现场同样不可能留下任何有关三友大货车的痕迹及线索,因此,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可能把三友大货车列为肇事者,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谢某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取决于摩托车把与三轮车左车帮刮碰的程度确定,“农用三轮车噪音大,摩托车与农用三轮车相刮声音很轻”,可以作为谢某的理由,但需要交警对车速、刮碰印痕等的勘察后得出。  之所以农用三轮车被认定肇事后逃逸,应该与三轮车左车帮有明显刮碰痕迹有关。
   由于事故三方都存在过失,故认定三轮车所负的同等责任应该为50%,而认定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同样是立足于肇事逃逸,只不过确有证据证明二陈超车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而已,两个次要责任的划分可能是各25%,也可能是二陈30%,陆某20%。
   3、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事故处理的证据,谢某领取认定书并不表示其已经接受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4、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后的内容,只是提示相关当事人,原意调解的话,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在此事故中,若谢某不想请求交警大队调解,可以就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错误认定。 5、同4。 综上,谢某必须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车没有违章行驶,更没有肇事逃逸,故不应该承担二陈的赔偿义务。
     。

2007-01-14

42 0
    问题1: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一面之词来判定他是否公证,当然你可以在诉讼中对该认定书提出质疑,现实中也有过相关的案例(但那个案子最后还是调解了),当然前提是你要证据充足才能走到那一步。
   主要有两点: 首先,你要证明谢某并不知情,这一点十分重要,若不能证明这一点,认定为逃逸是必然的。  我觉得你可以通过模拟同等情况来证明这一点(即发生轻微碰撞声音不足以让农用三轮车驾驶员听到)。
   第二,就是那辆三友大货车,你能否找到它是还原事情真相的关键,如果你不能找到它,那么对不起,它就是不存在的了。 问题二:是逃逸。同等责任就是双方各负50%的责任。  本案由于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所指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说到底就是钱。
   问题三、五:谢某签了字后就说明领取了事故认定书,是接收而非接受,接受是包含服从的意思。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当事人只可以对事故现场检查报告作出异议,而认定书则不可,认定书作出之后交警部门不再复议。
     现阶段你的救济途径就是通过上访,申报材料等途径找作出认定的交警部门的上级来申诉。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我国2004年嘉峪关市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方当事人就运用这一条成功申请撤销了原交通事故认定。
  从而得直。 问题四:不想调解不去就行了,但对方肯定会起诉的。 希望我的答案能给你提供一点帮助。 补充一句:楼上的答案四是错误的,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

2007-01-14

30 0
1、不公正。 2、不属于,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同等为所有责任中的比例,比如四人各25% 3、只是说明事实存在,交通部门不是法院,只有调解功能 4、有两种方法,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向法院起诉讼。

2007-01-14

28 0
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在任何情况下应付全责!(陈某甲、陈某乙,共乘二轮摩托车,无牌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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