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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保护吗?

大家好,我想请问一下专业人士,女性的哺乳假是受法律保护的吗?可以请多久?如何申请?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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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0

0 0
    目前全国性法律法规还未规定哺乳假,但有哺乳期的说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行政法规)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该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有特殊照顾,但没说要休假,哺乳期不等于哺乳假,哺乳期内哺乳时间是有特殊规定的,必须保证。  相关规章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行政法规)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2006-12-02

59 0
    有关哺乳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 1、就全国范围,在产假之外没有哺乳假的规定,只有哺乳时间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2、个别地区在产假之外有哺乳假的规定 如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2)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另外,一些地方对哺乳时间进行了比较详细宽松的规定 如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 。

2006-11-20

61 0
    这个问题要分三个部分来讲: 一、产假:劳动法62条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
   二、关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需要哺乳的有关规定: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关于维权问题: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我的建议: 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你提出的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由于现在企业大部分已经改制成股份制,各企业在执行上会有自己不同的处理方式。加上现在企业基本是一个罗卜一个坑,即使正常产假后回到企业,也很难再回到原工作岗位。
  因此,我建议:如果没必要,尽量与企业保持良好关系。尽量与企业商量解决问题,使自己能有个合理哺乳时间。非万不得已,不要提出劳动仲裁。  即使你能赢得官司,但很可能失去工作! 。
  

2006-11-20

56 0
    根据劳动法相配套的其它规定,哺乳假是指每天上午和下午女性各有半个小时的喂奶时间,所以你根本不需要向单位提出请假要求,而只是向直接上司打招呼"从明天开始早上上班晚来半小时,请不要打我的迟到!",如他不相信你让他向人事部门咨询就行了,用不着你去找规定给他看。
  但下午的假如何办?如果你的家就在单位附近按此办法进行,如果中午回不去,一是让家人将小孩带到单位喂奶,二是将下午的半小时与上午的半小时合并使用,就是每天上班晚到一小时。   工资待遇不受影响,该拿多少拿多少,扣了就是违法。
   但有个问题,你的工作或工种是做什么的?据我所知,银行支行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起来就没问题,只是基层做柜的同志就有点麻烦,因为早上按公示的开门时间必须开门,否则客户要投诉。所以各单位执行又必须灵活,比如将整个哺乳期的时间换算成多少天,一并在休产假时休完。
    这也是一个办法。总之,在这此问题上,你也要站在领导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多想几种方案,供领导决定采纳,让他觉得合情合理,让双方都满意或接受就行了。万不可以反正国家有规定,我不管单位人员上班调不调得过来,我每天必须享受这个假,结果必然相反,效果不好。
  

2006-11-20

28 0
工资不变。有法律保护!1个多月吧。具体你看看劳动法

2006-11-20

60 0
当然可以,但是按照《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女职工哺乳假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女职工本人产后上班有困难并且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允许阶段性离开;其次是女职工本人有请哺乳假的要求,提出申请;最后是单位同意准假。 这是上海市的,具体还要根据你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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