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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如何经营管理?

农村资金互助社如何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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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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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 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 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 行业金融机构融人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第四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 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 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人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 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第四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 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 安全因素,应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第四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 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 核算。
    第四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 可持续的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应全额计人 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第五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 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 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 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 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 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 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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