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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如何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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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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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1)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2)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h。
    (3)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2)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3)—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4)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2)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3)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4)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7)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埋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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