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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呢?

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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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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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加重构成与未遂形态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彼此并不排斥。中国刑法理论之所以在情节加重犯有无未遂问题上纠缠不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混淆了派生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将它们视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上,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与标准的犯罪构成相对应的概念,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对犯罪构成的分类。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与基本的犯罪构成相对应的概念,是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对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
    因此,派生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对犯罪构成依据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彼此并不排斥的划分,一个犯罪构成可能既是派生的犯罪构成,又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其次,认为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的观点,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的一般原理。
  情节加重犯作为派生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而未遂形态作为修正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总则条文规定的,根据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的一般原理: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就此而言,情节加重犯也完全有可能有未完成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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