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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与未遂?

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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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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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问题,刑法学界的一般通说认为,绑架犯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现象。但也有学者主张,在绑架犯罪中存在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释放被害人的,应认定犯罪中止。
  若不认定犯罪中止,不仅不合情理,也与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的精神相悖。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而且还认为绑架罪也存在犯罪未遂。绑架犯罪有行为犯的特征,但也有继续犯的特点。
  绑架行为完成以后,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实现之前,扣押人质的行为仍在继续当中,在此期间,无论是否提出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只要在勒索到财物或不法要求得到满足以前,行为人良心发现,自动停止了犯罪,释放了被害人,就应当成立中止。
      若行为人误以为其行为败露而放弃了继续犯罪,应认定为未遂。
  这样可以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或被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尽早回家与亲人团聚,也使被害人家属免遭破财之灾,使公安干警提前结束紧张的侦破活动,节省大量的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大大降低绑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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