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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会计师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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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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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第一,掌握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管理,即二算管理。具体是做好二算编制工作及对比工作,对收到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资料等进行增减预算编制。 第二,发包合同控制,对劳务和专业承包进行合同策划、起草并发起相应的合同审批流程,对发包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索赔管理,业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方损失,建筑方要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起草索赔文件 第四,工程结算,根据竣工资料编制项目工程结算书、以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目前预算员的工资价位,月薪在2500~4000元左右 它包括土建预算员和安装预算员,不过现在已经统一改名为造价员了。建筑五大员是: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质检员。
  这五大员中属预算员比较好,工资也比较高一些。 预算员考试每年四月份、十月份各举办一次,考试时间为四月或十月的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报名时间均提前三个月,比如说您想参加十月份的考试,必须七月份之前报名。
  如果您还有其他事情需要咨询,请与当地建设局科教科联系;如果您想报名,请与当地科研所联系。 预算员培训上岗证没有多大用处,预算员证也不必考了,你可直接考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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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属于会计人员职权的有以下这些:①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②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务、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开机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二,具体的相关法规如下: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具有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维护和执行会计法的权利,也就是他们有权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项,其他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阻挠;当然,这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有的责任,它是与职权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责任,没有职权就没有责任,有责任就需要有这项职权。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具有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维护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权利,因为这项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处理会计事项的统一规则,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就是使这项制度得到认真遵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就是执行这项制度,使之得以实施,也就是使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单位得以遵守。
     第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法的会计事项,对有权纠正的予以纠正。这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会计事项有拒绝权,它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权利,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积极抵制违法。
  对于违法办理或者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办理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但应拒绝办理,而且还有权力纠正,也就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会计事务,如果出现违法现象有权予以纠正,比如以不合法单证作为记账凭证的,有关的会计人员就有权制止和纠正。
    ###直接看书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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