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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重组的流转税如何处理呢?

企业资产重组的流转税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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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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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本规定有关键词有两个,即“实物资产”和“一并”。就是说资产重组的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必须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也就是说,必须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资产重组,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才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否则是单纯的资产转让行为或资产收购,无论单笔转让的资产金额多大,都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实践当中,“吸收合并”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收购或资产转让或整体资产转让都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2011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b企业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b企业注销是一种吸收合并行为,这一行为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b企业将其全部资产、转让给c企业,以换取c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b企业并不注销,则是c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的行为,这一行为实际属于整体资产转让,b企业在资产转让中,涉及应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是无论是全部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还是部分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部分产权是部分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2011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  但合并协议中约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由a企业承担,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c企业。
  这一行为稍微复杂,根据协议的约定,b企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由a企业承担,实际上属于a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行为,涉及到b企业应税货物所有权转移到a企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的,属于c企业部分吸收合并b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三是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这一条款很重要,说明本公告具有追溯力。也即是说,纳税人自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符合第13号公告规定的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货物,如果还未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照本公告不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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