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一
此时,如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作为违约一方得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于先生定金10万 元。而如果根据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于先生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开 发商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同时,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与返还已支付的定金的要求 并不冲突。因此,于先生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在获得3万元违约金的同时,追回已 支付的5万元定金,共计得到8万元。但是,于先生不能要求开发商既承担10万 元的定金责任,又支付3万元违约赔偿。 在本案中,两种索赔方案对比,索要定金 的方式对于先生更有利。因为,于先生的实际损失仅是5万元定金的利息,该损失 ...全部
此时,如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作为违约一方得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于先生定金10万 元。而如果根据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于先生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开 发商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同时,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与返还已支付的定金的要求 并不冲突。因此,于先生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在获得3万元违约金的同时,追回已 支付的5万元定金,共计得到8万元。但是,于先生不能要求开发商既承担10万 元的定金责任,又支付3万元违约赔偿。
在本案中,两种索赔方案对比,索要定金 的方式对于先生更有利。因为,于先生的实际损失仅是5万元定金的利息,该损失 不但远远小于定金5万元,而且合同中3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也远远高于合同损失 的30%。
同时,购房标的为80万元,约定的5万元定金并未超过法律限定的标准。 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于先生完全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定金罚则,要求开发商 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而不再要求违约方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
虽然违约金与定金在功能价值上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违约金 与定金的担保力度以及惩罚力度可能会相差很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实 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 失大体相当。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也可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 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 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 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 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 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 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双方 当事人约定,同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调整,最终使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 失相当或适当高于实际损失。
定金则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双方适用定金的,定金数额 由当事双方自行约定,但是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由此可见,违约金的作用定位为弥补因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其适用效果是 “至少帮助受损一方填补损失”;而定金的作用定位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其适用效 果是让违约方“最多受到主合同标的的20%的损失”来进行威慑,督促债务人履行 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条款,又约定定金条款的,一方违约 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至于选择适用哪一条款对守约方更为有利,则取决于对违约金、定金约定的金额以及守约 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当合同遭受损失大于合同标的20%时,适用定金条款明显不 能对守约方提供足够的保护;而当守约方遭受损失小于合同标的20%,且约定的 定金金额大于违约遭受损失时,适用定金条款则更为有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