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企业能否在产品的标签上标注新
进口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新型纺织材料的名称时,需掌握的一个原则是:如果此种新型纺织材料已经在国内的标准中规定了材料的名称,则可以按照规定的名称 标注;如果国内的标准中没有这种材料的名称,则需标注材料的属名,即使这种材料 有注册的商标名称,也应在标注商标名称的同时标注材料的属名。 我国最新发布的标准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了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天然纤维名称采用 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称采用GB/T 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和其他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和ISO 2076中规定的名称...全部
进口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新型纺织材料的名称时,需掌握的一个原则是:如果此种新型纺织材料已经在国内的标准中规定了材料的名称,则可以按照规定的名称 标注;如果国内的标准中没有这种材料的名称,则需标注材料的属名,即使这种材料 有注册的商标名称,也应在标注商标名称的同时标注材料的属名。
我国最新发布的标准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了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天然纤维名称采用 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称采用GB/T 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和其他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和ISO 2076中规定的名称(2005年12月31日发布 了 GB/T 4146—1984第1号修改通知单,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1号修改通知单增加了莱塞尔、莫代尔以及大豆蛋白/聚乙烯醇复合纤维三种纤维的定义),化学纤维 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此外,除了这些标准外,还有一些标准在其定义中给出了一些 纤维的定义,如SN/T1901 —2007标准规定了竹浆纤维、甲壳素纤维等的名称,经过 这类标准定义的纤维名称也可采用。
对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 维,可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