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问题 :法制和法治的意思和含义和区别
一、法制的概念 (一)法制的含义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但含义、用法不一。通常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和作用: 第一,把法制同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对这种意义上的法制又有两种理解和使用方式。 (1)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简称。 我国古代典籍中的法制一词多指此义。董必武亦说:“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2)指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方面的制度。这两种意义上所说的制度有所不同,一指国家依法制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等各方面的制度,一指法律规定的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制度。 同法律、制度相联的法制,其前提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全部
一、法制的概念 (一)法制的含义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但含义、用法不一。通常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和作用: 第一,把法制同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对这种意义上的法制又有两种理解和使用方式。 (1)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简称。
我国古代典籍中的法制一词多指此义。董必武亦说:“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2)指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方面的制度。这两种意义上所说的制度有所不同,一指国家依法制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等各方面的制度,一指法律规定的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制度。
同法律、制度相联的法制,其前提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是要制定一定的法律和制度。有法律和制度的国家都有这种法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有法律和制度,因而都有这种法制。
对这种法制的作用,有不同说法。我国古代典籍一般认为法制有禁奸、止邪、去私、明分、罚罪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也有这种作用,但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所“禁”、“止”、“去”的,是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的“奸”、“邪”、“私”;所“明分”的,是法律确立的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关系;所“罚罪”的,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二,把法制同民主制联系起来。这种法制指掌握政权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管理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制度。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国家都有不同形式和程度的法律和制度,但并不都有法制,只有实行民主制的国家才有法制。
因为这种法制是以民主制为前提和基础的,同时又体现民主,保障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这种法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不仅在于制定一定的法律和制度,而且更在于严格实施法律、遵守制度。在实行这种法制的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执行法律,平等地遵守法律和制度。
同民主制相关联的法制是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一般不存在这种法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才可能真正存在这种法制。以民主制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一般都要求贯彻合法原则,即一切组织和个人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贯彻平等原则,即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贯彻统一原则,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嫠制度。
但这些原则在资本主义法制中往往不可能贯彻到底,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制中才可能贯彻到底。 不论哪一种意义上的法制,或哪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制,其共同本质、根本 作用和特征都在于: (1)反映一定社会中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和维护对掌握政权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又转过来对经济基础起重要作用。当这一基础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时,可以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当这一基础本身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时,就会阻碍以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阻碍社会进步。
(3)由一定的政权制定,并以政权作后盾保证实现,具有政权的强制性和效力的普遍性。 (二)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方面的法律制度。
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指国家应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根据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适时地逐步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得到法律调整,使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重要方面都有法律制度可以遵循。
不重视立法,各方面无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无从谈起,因此,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首要任务。 有法必依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公民 ,都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制度,依法办事。
有法不依,法再好再完备也不行。同时,有法可依的目的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是有法必依的逻辑结果。只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切实依法办事,才能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的作用。
从我国近些年来的法制实践看,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还相当普遍,理论和实践都表明,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切实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二是执法严明,一丝不苟,忠于事实真象和法律制度,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三要严肃、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在刑事案件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
不能把执法必严理解为对任何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理都必须从严,也不能把执法必严和严刑峻罚相混淆。执法必严,才能确立和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保证法律制度得以实现。因此,执法必严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违法必究指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享受法外特权。违法必究是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引申出来的要求,也是实现立法目的和法的普遍约束力所必需,并关系社会主义法制能否取信于民、是否具有尊严和权威。
因此,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实现的一个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有重大区别; (1)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自己的基本任务;而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其服务。
(2)社会主义法制反映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资本主义法制则主要反映资产者的意志和利益。 (3)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因而在根本上具备了把法制原则贯彻到底的可能性;而资本主义法制,由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体现少数人意志,难以真正贯彻。
这些区别的存在,表明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先进性、优越性。 社会主义法制具有贯彻到底的可能性,并不等于社会主义法制一定能贯彻到底。要把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必须作一系列努力,特别要注意三方面: (1)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使广大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
这样才谈得上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制度;才能为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提供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2)党要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使社会各方面依法办事,首先要求执政的、领导人民制定法制的共产党自己依法办事。
能否做到这一点,是社会主义法制能否得以加强、健全和实现的决定因素。 (3)要加强法律监督,以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切实贯彻执行。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法律实施。二、法治的概念 同法制概念一样,法治这一概念也是古已有之,其含义和用法也不一。
通常主要在两种意义上理解和使用它。一种是作为与“法制”通用 的概念。例如,1959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出版的《自由社会的法治》所载英国法学家马什的报告指出:对大多数法学家来说,Rule of Law(法治)这一词组对一切配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来说,是基本的和不言而喻的东西。
受过英国法律教育的人,称之为“法治”;一个美国法学家则称“法治政府”;一个法国法学家则称“法制原则”或“法律规则至上”;在德国通用的同样内容的概念是“法治国”。另一种是作为与“人治”对应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主张执政者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首先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古代思想家。我国先秦法家就是强调建法立制、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学派。他们认为人生而好利恶害,人的这种本性一方面使人们必然要发生相互争夺要抑制争夺就要“定分”,使民皆在自己“分”内活动,而定分、止争都需要实行法治,以具有特殊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作定分、止争的标准;另一方面也使得执政者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的手段来进行统治,行赏才能使好利的人们自愿按执政者的要求去做,惩罚才能使恶害的人们不得不按执政者的要求去做,这就需要实行以赏罚为内容的法治。
他们认为实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所必需。人治实际上是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其弊病甚多,如“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与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
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而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所以韩非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认为法治比人治理智、公正,比人治正确、高明,比人治稳定、可靠,并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强调实行法治时,中外古代思想家并不否定人的作用,相反,认为法治与人治应是统一的,法治不排斥个人的智慧。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的革命时期,其思想家一般也都强调法治,这种法治通常也称法制。
它强调按资本主义民主原则立法,一切以法为治。“它意味着所有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等等权力,都服从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视为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正常程序的观念。
它意味着尊重个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法治的意思是不仅政府维护和执行法律秩序,而且政府本身要服从法治,决不能无视法律或任意更改法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也提出了法治主张。但我国要实现的法治,是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作为国家、社会、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准则。
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法治,它与法制有如下区别:(1)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也可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2)当法制作为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时,它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律、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强调加强法制是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以法治国,即为通常所说的法治。 (3)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而法治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4)在近现代,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亦即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制。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以法治国,都有法治。 但法制与法治又有密切联系。不仅当法制意指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时,与法治含义相同,当法制意指一国法律制度简称时,与法治也有密切联系。
因为,一国法律制度的健全需要有法治理论指导,执政者没有法治观念,不重视法律制度在治国中的作用,不重视对法律制度的执行和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加强法制。同时,法治这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的实现,又需要以健全法制为条件,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