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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付款可以约定解除吗?

迟延付款可以约定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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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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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但是履行期限并不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换言之,债务人不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仍可以达到缔约目的,或者迟延数天,不会给债权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根据一方的迟延而使另一方解除或终止合同。
   二是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如能证明继续履行对其已无任何意义,或者因迟延履行而使债权人不能达到缔约目的,则债务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订购3000套童装和3000套儿童连衫裙是为了赶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如果过了6月1日,该批服装将很难销售,从而原告就不能达到其订约目的,可见被告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三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
  在此情况下,期限条款已成为了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债务人一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这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已将期限条款作为合同最重要的条款,并把该条款的违反作为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所以此种情况实际上与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没有本质的区别。
     1、首先就是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 2、你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换句话说就是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不能达成了。 3、在经过卖家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你还是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不过 ,实际中通常只要你延迟付房款时,满足这几个主要条件,卖家那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了。   除了迟延履行会导致解除购房合同,在下面几种情况中也会发生: 1、你跟卖家协议解除 2、卖家违反合同约定 (1)你跟卖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卖家那边没有告诉你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家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卖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房屋买卖的卖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卖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你购买的那个房子,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7)还是房子本身的原因,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因此,在买卖房屋中,你碰到的卖家有上面这几种情况的,为了避免你今后得到损失,你可以考虑及时跟卖家解除掉购房合同,拿回已经交付的房款,以及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最后,实际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般你晚点交付房款并不会说立即就不能给你继续买房了。
  但是,有些卖家因为你当前的情况,怕你以后真就拿不出钱,他会受到损失,或者是你看中的那个房,还有其他人盯着。  那么,卖家一发现你不及时交房款,就会立即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你要是因此受到损失的,建议最好就找个专业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
   四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已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合同,则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以合理的宽限期,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则表明债务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债权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专门作出了规定。在第三钟情况下,当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债权人不需要作出催告,即可解除或终止合同,因为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行为已使债权人享有了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债权人只需行使解除权即可解除或终止合同,而无催告之必要。
  但在其他情况下,在债务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并不能当然享有解除权,所以他必须提出催告或者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合理的限期,在该宽限期到来后,仍不履行的,则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在很多时候我们进行相关商品的购买的时候我们付定金其实是一种信用的保证,如果我们违约了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但是很多时候如果有很多特殊情况的话也是要应情况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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