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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新物业公司有效吗?

与前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新物业公司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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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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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本案中,路某与A物业公司约定自行供暖,A物业公司将路某家暖气阀门关闭,并加设了明锁,而路某实际也未接受供暖,因此可不支付其房屋专有部分的供暖费,但对共有部分仍需交纳。
  
    鉴于路某与A物业公司有约定,因此,路某无需交纳2010年的供暖费,B物业公司也无权再追索。路某与A物业公司的约定虽对B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实际上路某专有部分未接受供暖,因此,路某只需向B物业公司交纳2011年共有部分的供暖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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