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的税额怎样扣除?
个人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至于申报纳税期限,分为两种,一是个人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取得境外所得时就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地区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这种情况下,个人比较省事。 应该注意的是,个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个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处的财产转让收入一般指二手房成交价,合理费用指本次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增值税、契税)、按照规定实际支付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确认需纳税人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供税务机关审核。 此外,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核定征收,税率在1%-3%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