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海域使用权、探矿权、米矿
(1)根据《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海域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海域与土地具有相同的属性。
1993年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颁布的《国家海洋使用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此后,一些沿海省市也先后出台了 有关海域使用权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2001年我国颁布了《海
域使用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法规定的海 域是指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从海岸线 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止。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
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全部
(1)根据《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海域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海域与土地具有相同的属性。
1993年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颁布的《国家海洋使用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此后,一些沿海省市也先后出台了 有关海域使用权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2001年我国颁布了《海
域使用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法规定的海 域是指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从海岸线 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止。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
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 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
有关单
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 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 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
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根据 使用海域不同的用途,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分别为:养殖用海15 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
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海域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 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为了切实保护养殖
用海渔民的利益,目前海域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有争议的海 域、海洋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等涉及公共利 益的海域不进行招标和拍卖。
同时,对于专业渔民使用海轉从事养
殖生产的,可以在规定的面积内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海域使 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继承。
(2)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 捕捞权利。
我国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法、水
法、渔业法分别对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探 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 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一般是通过合同设立,探矿
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经行政主管部门许 可设立。考虑到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主要是对国家自然资源的利用,权利人取得这些权利后,即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权能与用益物权是一致的,同时也需要 办理登记并进行公示,符合物权的公示的原则。
因此,物权法对这 些权利做了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
① 探矿权、采矿权。《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
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 民采挖。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 须依法登记。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但是在
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无偿取得探矿权和采 矿权的。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国 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 减缴、免缴。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
资源补偿费。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问题,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 曾明确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买卖、出租
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 采矿许可证。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虽然仍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 权倒卖牟利,但是已经允许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有条件的转让,探
矿权、采矿权财产权的特征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矿产资源法 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探矿权 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
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 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 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
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 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② 取水权。
1988年颁布的水法对取水权做出了规定。当时主
要是从资源配置和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取水权制度的。2002年水 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 完善了取水许可制度。对水利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
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 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
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三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 取水许可。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
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申请取水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先提 出取水许可预申请,经审批后才能立项。,在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再
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提取地下水的,在打水前应当提出取水许可预 申请,然后根据抽水试验,批准取水权。取水权有优先顺序的规 定。首先应当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
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 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 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 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取水权能否转让未作规定。
实践中正对取水权 转让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③ 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我国渔业法对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
利做出了规定。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 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 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电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 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我国对于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 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
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准进行作 业。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同作业水域、作业类型、捕 捞品种和渔船马力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捕捞许可证也有一定
的期限,比如,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指出 的是,物权法规定的捕捞活动应当是发生在国家享有所有权的水域 进行的,对于在公海、经济毗连区等我国不享有国家所有权的水域
从事的捕捞行为,渔业法可以对此进行调整,但不属于物权法调整 的范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单行法律 对相关的权利都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多是从
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权利进行规范的,这些权利的物权属性并不明 确,财产权利的内容并不完善,更缺少对这些权利相应的民事救济 措施。
因此,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
如内水的传统捕捞区被改变用途后,从事捕捞的渔民无法得到相应 的补偿和安置。所以,物权法有必要做出衔接性的规定,明确这些 权利受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
/至于进一步完善这些权利的问
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加以解决。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 的原则,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 捞的权利,应当首先适用矿产资源法、水法和渔业法等法律的规
定;矿产资源法、水法和渔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 关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