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有什么暂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累计投资达30万、50万、100万元的实业型企业或连续3年经营累计纳税达30万元的企业人员入户 (一)在我市投资实业型企业分别依据累计投资额达30万、50万、100万元而相应一次性申请办理1个、2个、3个人员入户的,以及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连续3年经营累计纳税达30万元而一次性申请办理3个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户口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受理,企业所在地属虎门公安分局管辖的,由其辖下派出所受理(以...全部
为贯彻执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累计投资达30万、50万、100万元的实业型企业或连续3年经营累计纳税达30万元的企业人员入户 (一)在我市投资实业型企业分别依据累计投资额达30万、50万、100万元而相应一次性申请办理1个、2个、3个人员入户的,以及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连续3年经营累计纳税达30万元而一次性申请办理3个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户口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受理,企业所在地属虎门公安分局管辖的,由其辖下派出所受理(以下统称“受理单位”)。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完税凭证; 3、属业务骨干的,需企业开具的证明;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的,需结婚证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7、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二、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入户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2001年10月9日)前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继续按《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的规定,申请办理购房入户,其申请入户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凭银行的有关证明也可在截止时间内申请办理入户。
(二)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2001年10月9日)后购买商品房的,按下列标准,可一次性申请办理入户,入户者须是购房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1、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房屋总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2人入户。
2、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每套房屋总价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3人入户; 3、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120平方米以上或每套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4人入户。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配偶入户的需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未成年子女入户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5、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及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 7、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四)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六)不符合《意见》第13条的人员,购房入户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莞城、石龙、虎门、常平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5000元,在其它镇区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2000元。
三、我市民营企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入户 (一)民营企业招聘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入户,须经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核,凭下述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填写《申请入户表》和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企业所在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 2、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学位确认证明书》;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配偶的,需结婚证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四、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户 (一)已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入户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前申请入户我市的,申请人须经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核,持下述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填写《申请入户表》和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地受理单位办理手续,迁入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 2、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学位确认证明书》;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配偶的,需结婚证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6、随迁父母的,需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专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市内的户口迁移 调入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民营企业可办理集体户口,入户人员可在市内迁移户口。市内迁移户口入户莞城、石龙、虎门的,由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其他由当地公安分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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