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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回避制度的规定适用哪些人呢?

刑诉法回避制度的规定适用哪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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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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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2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
  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 (4)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在刑事诉讼当中,由于在诉讼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关于亲属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我国出具了回避的制度,那么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负责本案的审判 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时候,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上述六种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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