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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景点安排成购物违法吗?

导游擅自改变行程,把景点安排成购物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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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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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 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 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 项目导游活动。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登长城计划被取消是由于旅 游大巴发生故障,属不可抗力。  但实际是,导游擅自更改接待计划, 导致旅行团未能游览长城,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该旅行社不同 意赔偿是不合理的,导游是旅行社委派的,旅行社对导游的职务行 为后果应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 行社应退还旅游团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外, “旅行社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属格式 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因此,该条款 对游客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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