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如何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 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 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 ...全部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 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 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 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规 定了三个量刑档次,即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本款规定,行为人贪污、受贿数 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人贪污、受贿数额虽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但有其他较重情节也应定 罪判刑。具体数额和情节,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处理贪污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
可以从贪 污、受贿款项的性质、贪污受贿数额的大小、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 次数、贪污受贿犯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大小、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作出具体 规定,指导司法实践。
考虑到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行为人基于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侵犯 了职务廉洁性,同时,与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具有贪利性,为不使行为人在经济上得利,本款对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相对较 轻的档次中增加规定了罚金刑,使犯贪污受贿罪的罪犯在依法被判处自由刑的同时,还要同时被判处财产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 如何计算贪污、受贿数额作了规定。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是 指两次以上的贪污、受贿行为,以前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累计计算贪污、受贿数额。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对贪污、受贿犯罪的 从宽处理作了规定。对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一是在提起公诉前。“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 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 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是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要如实地、全部地、 无保留地向司法机关供述。需要指出的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并列条件,要求全部具备。
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没有积极退赃的表现,有的 甚至将所贪污受贿的财产转移,企图出狱后自己和家人仍继续享受这些财产,这种行为表明其不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不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三是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真诚悔 罪、积极退赃的表现,必须要达到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实 际效果。在同时具备以上前提的条件下,本款根据贪污受贿的不同情形,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贪污、受贿数额 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这是针对贪污受贿犯罪所作的特别规定,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从宽处理的规定 基本一致。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对贪污、受贿犯罪规 定了终身监禁措施。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规定的“终身监禁”不是 独立的刑种,是对罪当判处死刑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不执行死刑的刑罚执行措施。
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对死刑立 即执行的一种替代性措施。根据本款规定,“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的是,本款规定只是明确了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人员的范围,并不是对所有贪污受贿犯 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都要决定“终身监禁”,是否决定“终身监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等情况综合考 虑。
这里规定的“同时”,是指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不是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以后减刑的“同时”。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此,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减刑、假 释,也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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