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怎样监督?发现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时?
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 据此,《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进行举报、投诉。
就社会救助工作而言,公民既可以对与己相关的社会救 助申请是否批准、救助金如何发放等事项提出举报、投诉, 也可以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任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
法行为提出举报、投诉。 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包括民 政、教育、卫生计生、城乡住房建设、人力资源社...全部
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
据此,《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进行举报、投诉。
就社会救助工作而言,公民既可以对与己相关的社会救 助申请是否批准、救助金如何发放等事项提出举报、投诉, 也可以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任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
法行为提出举报、投诉。
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包括民 政、教育、卫生计生、城乡住房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 其他有关部门。
这些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需区别情
况加以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处 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 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人、 投诉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