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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中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种类?

企业法律中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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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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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可以选择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主动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
   (4)必须做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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