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退休前本人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2.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提前退休,即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其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全部
1.退休前本人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2.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提前退休,即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其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15年。如果只符合前两个条件,而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是: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称为“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仍按国发[19781104号文件规定发给基本养老待遇。
而对于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实施后退休且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
按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退休后可享受月领基本养老金。
而1997年国务院26号文件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一限定为15年方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考虑到104号文件是经人大立法程序讨论通过的,因此对统一制度之前(或当地出台“统账结合”方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各地一般是按如下办法处理:国务院国发[1997126号文件发布之日前或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即“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支付养老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于缴费不满15年的年份,原则上不予补缴。
但对于待遇水平较低的职工,如果企业和本人自愿,也可以补缴足15年。符合上述两项条件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22: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城乡居民原来没有缴过费的,可否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答: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未满60周岁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至终身。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由国家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算,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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