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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借款是否交付?

没有交付凭证,如何认定借款是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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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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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 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当事人不得反悔,除非有相 反证据足以推翻。
  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 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 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 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在前后两次诉讼中就借款交付方 式系银行汇款还是现金交付做出了不同的陈述,违反了禁止反言 原则。所谓禁止反言是指禁止一方当事人否认法律已经做出判决 的事项,或者禁止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语(表述或沉默)或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做出与其之前所表述的(过去的或将来的)事 实或主张的权利不一致的表示,尤其是当另一方当事人对之前的 表示己经给予信赖并依此行事的时候。
    现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 明自己的主张,应认定借款尚未实际交付,根据《合同法》第 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 效。”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如没有交付,则合同不生效。 如主合同无效的,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 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 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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