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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价出资(人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特征是什么?

国家作价出资(人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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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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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的审批权限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人股)方式配置土地。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的行业、企业有: (1)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出资人股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2)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当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
   (3)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人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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