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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属地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属地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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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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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属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管辖为属地管辖,处理不动产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或房管、土地部门处理,同样土地登记也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
  土地登记的属地管辖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坚持统一性。  在一个登记区内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关来登记,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登记;二是土地登记资料应当保持完整性。
  同一个登记区内的土地登记资料,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关建档保存,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来分别保管。 土地登记机关是指就土地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的机关。  我国法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
   这里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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