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俳谤犯罪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怎么办?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镑犯罪的 案件开始增多,对此,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 等合法权利,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法律将一般的侮辱、诽镑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 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全部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镑犯罪的 案件开始增多,对此,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 等合法权利,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法律将一般的侮辱、诽镑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 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实践中,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被害 人遭受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后,很难确认行为人身份,往往无法达到自诉案件法院开庭审理的要求。为了打击网络侮辱、诽镑行为, 维护被害人权益,《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了第三款的规定,即通过 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镑犯罪,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样修改, 主要是针对在网络上侮辱、诽镑他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适应 惩治这类犯罪的实际需要。与传统的侮辱、诽镑犯罪有所不同,这种新形式的侮辱、诽镑传播快、涉众广、危害大,而且往往具有一定 的隐蔽性,行为人通过网络化名、假名发布侮辱、诽镑信息,被害人 由于难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固定相应的证据,其通过法 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较为困难。
这里的“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是指被害人通过正常的途径难以查明犯 罪嫌疑人身份,难以收集、固定相应的犯罪证据。由于实践中的情况复杂,对此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需要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 过程中根据情况确定。
这里的“提供协助”,主要是指由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向互联网企业调取有关犯罪证据,协 助人民法院查明有关案情,等等。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在人民法院要求公 安机关提供协助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开 展相应调查工作。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