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纺织品生产企业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1) 对进口纺织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抽批检验及日常监管发现安全、卫 生、环保及防欺诈项目不合格的,应加强监管,加大抽批检验比例直至批批检验。(2) 对出口纺织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按《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范执行。 对实施分类管理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抽批检验或者批批检验。(3) 对纳入“分类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的抽查检验,重点检查可能影响最 终产品安全、卫生、环保以及防欺诈项目的质量管理和监控情况。 抽批检验和日常监督发现安全、卫生、环保以及防欺诈项目不合格的不得出口,且须加强监管,加大抽批 检验比例直至批批检验。(4)...全部
(1) 对进口纺织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抽批检验及日常监管发现安全、卫 生、环保及防欺诈项目不合格的,应加强监管,加大抽批检验比例直至批批检验。(2) 对出口纺织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按《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范执行。
对实施分类管理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抽批检验或者批批检验。(3) 对纳入“分类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的抽查检验,重点检查可能影响最 终产品安全、卫生、环保以及防欺诈项目的质量管理和监控情况。
抽批检验和日常监督发现安全、卫生、环保以及防欺诈项目不合格的不得出口,且须加强监管,加大抽批 检验比例直至批批检验。(4) 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对其作降类处理:① 检验检疫机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
② 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索赔的。③ 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④ 企业检验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⑤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降类的企业必须在6个月后才能申请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且必须经过重新考核、核准、公布。
(5) 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分类 管理产品质量监控和质量分析报告。(6)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企业分类类别、产品特性和风险评估程度等,根据有关规定,对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选择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对其产品实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7)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自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之 日起计算。愿意继续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8) 检验检疫机构对重新申请的企业,应当结合对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在组织 考核中予以简化手续,符合要求的,核准后对外公布。
(9)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更时, 应当及时告知检验检疫机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分类进行重新认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