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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只有农业户口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有效?

是不是只有农业户口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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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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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禁止出卖、转让。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法律禁止宅基地从农民手中向城镇居民流转。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而在本案中刘某是城镇居民,属于法律禁止主体的范畴。
   第二、合同的标的物不合法。  宅基地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第三,从实践来看,农村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是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业的发展而给予农民的一项福利,如果允许宅基地的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居无定所,带来社会问题,损害农民的利益、影响农村的稳定、抑制农业的发展。
    同时,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如果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在如今城市房价飙升的现状下,很多人为了牟利,将会不断助长买卖农村宅基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 由于张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理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张某与刘某订立的买卖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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