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可以购买农村房子吗?
经典案例王某是某市某纺织厂的一名员工,近年来,该市房价暴涨,王某 感觉在城中买房比较困难,于是决定在该市周边的村中买房。2003 年12月30日,王某从该市周边某村陈某处购房,陈某将该村68号 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两层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两 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王某买回房屋后,随即就将两层 旧房屋拆除了,然后四处借款重新建造了三层楼房。2009年,该市 进行“十二五”城市规划,决定在该村及周边地区进行商业开发, 该村所在地被规划为一现代商城。该项目改造工程一开始,该村即将 面临着拆迁,王某的三层楼房将得到150多万的拆迁补偿。 王某正在 高兴之际,陈...全部
经典案例王某是某市某纺织厂的一名员工,近年来,该市房价暴涨,王某 感觉在城中买房比较困难,于是决定在该市周边的村中买房。2003 年12月30日,王某从该市周边某村陈某处购房,陈某将该村68号 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两层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两 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王某买回房屋后,随即就将两层 旧房屋拆除了,然后四处借款重新建造了三层楼房。2009年,该市 进行“十二五”城市规划,决定在该村及周边地区进行商业开发, 该村所在地被规划为一现代商城。该项目改造工程一开始,该村即将 面临着拆迁,王某的三层楼房将得到150多万的拆迁补偿。
王某正在 高兴之际,陈某却将他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所 签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将该村68号房屋返还给原告, 且要求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某诉称:我于2003年12月30日将该村68号房屋卖给城 市居民王某,当时,我不知道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不可以买卖。
后来我 听说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律规定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请求法院确认 我和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由被告承担全部的 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我从原告陈某处购得两层楼房后,将之推倒重 建,改建为三层楼房。
我认为,原告是为了牟取城市规划改造补偿工程款才要求法院确认该村68号房屋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作出如下 判决:确认陈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陈某返还 所收房款14万元,王某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王某所建房屋价值23万余元,陈某给予 王某合理补偿15万元。>>律师在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 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 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 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某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 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 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 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 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 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 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 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 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六条,农村 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 (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各 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 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要重点加强城乡 接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 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知,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的权利,与特定身份密切相关。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但涉及房屋, 而且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规 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均属违 法。村民没有处理宅基地的权利,法律禁止对宅基地进行私自买卖。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在本案中,王某购 买了陈某建造的房产,也就相当于同时购买了陈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法律和国家政策所明令禁止的。那 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而与其订立的买卖 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
而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互相返还。本案中,陈某返还王某 的购房款,王某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但王某对该宅基地上的房 屋进行了重建、新修等,如果让陈某只返还购房款或购地款,王某返 还房屋或土地对王某明显不公平,而且当时正值该市“十二五”规 划要征用该处地段给予高价拆迁,陈某才提出返还请求,具有一定程 度的过错,因此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造价和现行价值进行评估, 结合双方过错,给予王某一定的补偿15万元是恰当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