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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

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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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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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  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关于无因管理的;《民法通则》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们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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