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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参加选举时是否可以弃权?

公民在参加选举时是否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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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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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王某长期供职于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地方分部,由于长期以来 工作能力出色,总公司研究决定将王某调任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领 导工作。王某入职不久,恰逢总公司所在地区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作为本地区唯一的国有企业,在进行选区划 分时,王某所在公司单独成立一个选区,分配到两个代表名额。  王某因为是总公司新进人员,对于几名候选人的情况并不了解,本着 一贯负责任的态度,王某向负责选举工作的人事机关表达了自己不了解相关情况,无法作出决定,想要弃权的想法。
  选举权作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其行使与否完于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在人民代表的选举时,公民对于自己手中的选举权利可以以法定式进行处分,这是公民基于一种身份资格的自由表达,是在法许可范围内。本案中,王某因为新加入总公司,对于候选人的情并不了解,贸然下决断既是对集体的不负责,也是在浪费自己的民权利,所以王某想要提出弃权,这是法律所许可的,王某可以照个人意愿支配自己的选举权,既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第四十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 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公民可以通过行使选举权 来表达自己对于参选事项与候选人的态度倾向。选举事项事关每一 个选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法律赋予了选民足够的自由度用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表达自己的意志。
  虽然可以自由支配选举权利,但 是选民在行使选举权时仍然应当进行仔细思考与判定,因为这事关每个人的利益,所以马虎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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