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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是什么?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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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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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如下: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举例:a与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支票,b背书给c,c支付了对价。  假设b向a发出的是假货,c并不知情,此时c属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提示付款时,a不能拒绝支付票据款。
  如果c并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的,c必须承受其前手b的权利瑕疵,提示付款时,a可以拒绝支付票据款。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举例:a与b之间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但是b取得支票后死亡,c继承了b的支票。那么c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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