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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所需手续有哪些呢?

收养弃婴所需手续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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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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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3)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4)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5)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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