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本周三开庭,希望专家给
其实如果你已经委托了律师,你应该要相信你委托的律师。
你的案件既然要开庭了,那么主要是针对案件的法律关系及证据。
以下我就这两个方面给你点建议。
法律关系方面: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从你的叙述中来看,目前第一项调解是没有成功的。至于第二项,我就不知道你有没有报警了,还是完全私了。如果你报警了,这个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样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全部
其实如果你已经委托了律师,你应该要相信你委托的律师。
你的案件既然要开庭了,那么主要是针对案件的法律关系及证据。
以下我就这两个方面给你点建议。
法律关系方面: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从你的叙述中来看,目前第一项调解是没有成功的。至于第二项,我就不知道你有没有报警了,还是完全私了。如果你报警了,这个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样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该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含义和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对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做出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裁判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你就此事完全私了,那么你需要注意的事项:
1、责任问题。
(1)你是不是该负主要责任。对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你如果需要负责,那该负责多少?
(2)你们之间的责任可能是一半对一半,也就是公平责任。因为你并不是机动车,至于他是否主动撞你导致受伤,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
2、关于证据问题。
(1)首先要证明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责任具体承担多少。
你的证词“我是看见绿灯亮时才开始起步的,……其余物品均没有损坏。”需要寻找证据证明,具体包括证人证言(即当时发生事故的见证人);因为在主干道,去交警大队调出那天的录像。
(2)你垫付所有费用的单据。这是你对他另外索要3万元的有利的反证。如果他的3万元还是围绕着赔偿损失,那么你所垫付的一切都可以算在内了,况且案件主要责任是不是你还打问号。
(3)其实对于他提出的一些要求或者诉讼请求你是不需要寻找证据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交通事故中,他如果主张你负全责,并赔偿损失,他必须举证证明你在案件中的责任大。但是为了澄清事实,你也可以主动调取这些证据,从而挽回你为了他所付出的一切,反而他还恶人先告状的行为。
3、关于费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条款,“事后被撞的一方时常拿一些非南京,且都是小医院小诊所的相关发票,且发票上的药,都不是骨折所用的药!”不在你的赔偿范围之内。
你为其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就是你自己护理折算成费用标准)、交通费、生活必需品费用。
即使是你承担全部责任,你需要赔偿的也就是这个范围之内了,至于他所要的3万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这需要看到他的诉状,才能了解。
但是就你的描述而言,他定的鉴定是轻伤,一般不存在后续治疗费问题,而你就该事故所做出的努力和心血,包括为了护理他这段时间的误工费,反而都可以向他索要的,你在事故中的表现,完全可以作为法庭调查中一项参考,是对你有利的。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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