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民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进城经商、务工的人数越来越多,这一部分人中有的是农闲时候进城经商、务工,农忙时候仍然回家经营承包地,也有部分人能够将务工或者经商的收人作为经济基础,常年居住在城市不再经营承包地。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不被征收,可能相安无事,然而一旦涉及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纠纷就有可能发生。根据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法理,该部分人员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得土地补偿费,关键是看是否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有如下几种:一是死亡。如果上述人员自然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全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民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进城经商、务工的人数越来越多,这一部分人中有的是农闲时候进城经商、务工,农忙时候仍然回家经营承包地,也有部分人能够将务工或者经商的收人作为经济基础,常年居住在城市不再经营承包地。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不被征收,可能相安无事,然而一旦涉及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纠纷就有可能发生。根据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法理,该部分人员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得土地补偿费,关键是看是否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有如下几种:一是死亡。如果上述人员自然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死亡之时即消灭,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随之丧失;二是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口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该条规定的原理即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家庭承包具有相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承包方迁入设区市取得非农业户口后,已经纳入了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其农村家庭承包的资格就应当丧失,否则便被重复纳入农村、城市两种保障体系。
外出经商、务工的村民如果已经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口的,将被法院认定丧失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是取得了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人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
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设区市和非设区市之所以有区别,是因为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普遍建立,在有的非设区市还没有建立起来,如果规定取得非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就丧失农村家庭承包保障,势必出现有的人员农村、城镇保障体系均未纳入的情形。
如果迁入非设区市后又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则因为已经取得了城镇保障体系,原农村家庭承包保障就应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同时丧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