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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章有哪些?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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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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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 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 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 —126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 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 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 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 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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