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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瑕疵有哪些情况?

公司设立瑕疵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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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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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瑕疵设立公司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取决于两种利益的考量即公司组织的维持和公司少数人利益的保护。认为公司设立所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所设立的公司的有效性,其理论根据在于,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事事业的繁荣具有重大影响,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有重大意义。
    当某一个公司尤其是公共持股公司经过一系列的复杂程序和过程而最终成立时,该种公司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上的实体,它实际上已经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很大的关系:某些人已经取得了公司的股份,期待着公司能够给自己带来大量的投资回报,某些人开始为公司事务的管理而尽心尽力,期待着能够通过自己的管理而为公司股东取得他们所希望的回报并使自己取得大量的收益,而某些人也因为所设立的公司而找到了一份职业,并希望通过自己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生活的保障,某些人正在积极同所设立的公司签订契约,并希望通过此种契约的履行而增加自己的财富。
    如果公司仅仅因为其发起人在发起和设立公司时存在某些问题而允许少数人对该公司提起无效之诉,则这些人的所有期待都将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顾少数人的利益,不允许他们借口公司设立存在瑕疵而要求法庭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认为公司设立即便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当持续存在,其出发点是为了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否则,宣告公司设立无效就会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毁灭性的灾难。
    认为公司设立方面所存在的瑕疵能够产生使所设立的公司无效的后果,其理论根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则违反了法律所实行的利益保护原则;同时,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讲,如果法律容忍公司设立人的非法行为,对他们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存在的非法行为不予以严厉的打击,则法律势必成为怂恿他人违法的工具,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必须承认,两种公共利益的考量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无法兼顾两者而采取某种平衡的方法。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公司法应当像两大法系国家那样从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公司瑕疵设立有效的理论,认为,任何人只要获得了公司登记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则即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法的地方,不符合公司法或其他制定法所规定的设立条件,或违反了公司法或其他制定法所规定的设立程序,公司仍然有效,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不得起诉,要求法院宣告所设立的公司无效。
    这实际上就是公司设立证书的公信力理论。对于公司股东而言,一旦公司已经获得公司营业执照,不得在认购公司股份以后以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具有虚假的陈述、误解或欺诈为由而主张公司设立无效,虽然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对那些误导他们的人提起侵权诉讼。
  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不得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否定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并要求公司股东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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