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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情形有哪些?

公司瑕疵设立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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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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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瑕疵设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主观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观瑕疵。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公司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如果公司在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情况下被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或者如果公司虽然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完全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公司仍然被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公司即存在设立瑕疵。
    此时,公司设立瑕疵具有何种效力,是否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却在两个条款中暗含承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有效性。如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根据第28条规定,公司并不因为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而无效,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法人人格,则即使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仍然有效设立,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人员不得以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为由而主张公司设立无效。
    但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根据第28条来承担资本的补充责任。同时,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条规定表明,在我国,即便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不应当被宣告无效。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
  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公司未完成设立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依合法理由拒绝予以登记,拒绝核发营业执照,因而使得公司设立行为未能全部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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