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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的续期是怎样规定的?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的续期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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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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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 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 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 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 律规定办理,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 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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